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
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四川发展磁浮
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其它与
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公司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审核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公司及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1(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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