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六月致: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9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新筑股份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轨交集团)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磁浮)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交科)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
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新筑股份就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2024年11月25日)至2026年5月11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
2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3正文
一、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新筑股份本次交易停
牌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公告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11月25日至2026年5月11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监管指引第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4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核查期期间累计期间累计序末持股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号数量
(股)(股)
(股)
2024/11/28-
1白玉洁上市公司职员28003800-
2025/4/10
2024/11/28-
2庞作超上市公司职员7001300-
2024/12/4
上市公司职员2024/11/25-
3马榆900015000-
赵健之配偶2025/3/13交易对方蜀道
轨交集团副董2024/12/20-
4张一驰3970039700-
事长张光举之2025/6/11子女交易对方蜀道
2025/1/20-
5姚红梅轨交集团董事10001000-
2025/1/21
龙潜之配偶
2024/11/26-
交易对方蜀道58005800
2024/12/9
6吴再新轨交集团副总-
2026/2/9-
经理10001000
2026/2/12
交易对方四川2025/1/2-
7赵志鹏5600056000-
路桥原董事2025/4/18
交易对方四川2024/11/28-
8朱年红1510015100-
路桥董事2025/1/10
交易对方四川2025/5/9-
9聂东160000160000-
路桥副总经理2025/9/22交易对方四川
2024/12/10-
10姜宇路桥职员罗书200200-
2024/12/13
洁之配偶
5核查期
期间累计期间累计序末持股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号数量
(股)(股)
(股)
2024/12/25-
交易对方四川4470024700
11岳广锋2025/7/18-
路桥职员
2026/1/23-20000
交易对方四川
2024/12/25-
12杨琳琳路桥职员岳广6010060100-
2025/11/4
锋之配偶交易对方四川
13朱晓红2026/3/12-2000030000
路桥职员交易对方蜀道
14张思远2025/9/1710000-10000
集团职员交易对方蜀道
2025/3/19-
15赵贤德集团职员赵帅20002000-
2025/3/20
之父亲交易对方蜀道
2024/12/2-
16马辉集团职员杨娟400400-
2024/12/11
之配偶交易对方蜀道
2025/11/10-
17冯梦黎集团职员彭涛2800028000-
2026/3/2
之配偶标的公司川发
2025/3/20-
18栗霞磁浮总经理姜134001200055800
2025/4/8
雪娇之母亲
标的公司川发2026/3/12-
19唐林15006700-
磁浮原董事长2026/5/8
标的公司新筑2025/1/7-
20胡文萍24190019760069700
交科职员2025/10/27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副总
21郭丽蓉2025/3/20-5000-
经理包善祥之配偶标的公司蜀道
22王萍清洁能源职员2024/11/29-106700-
谢嘉屿之母亲
标的公司蜀道2024/11/25-
23方群5000075000-
清洁能源职员2025/4/10标的公司蜀道
2025/3/26-
24舒沁浠清洁能源职员4260042600-
2025/4/30
梁志盛之配偶
6核查期
期间累计期间累计序末持股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号数量
(股)(股)
(股)
标的公司蜀道2024/11/25-
25齐腾飞610800983600-
清洁能源职员2025/2/24
标的公司蜀道2024/12/10-
26张奥47004700-
清洁能源职员2024/12/17标的公司蜀道
27杨显军2024/12/126400-6400
清洁能源职员
标的公司蜀道2024/11/25-
28张皓洁1980029500-
清洁能源职员2025/5/20标的公司蜀道
29陈思睿2025/6/3010000-10000
清洁能源职员标的公司蜀道
2025/7/1-
30陈一清洁能源职员19300130018000
2025/8/14
陈思睿之配偶标的公司蜀道
31陈建清洁能源职员2026/3/102500-2500
陈思睿之父亲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乡投
2024/12/4-
32周文资集团有限责1160011600-
2025/6/24
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洪之配偶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乡投
2025/6/16-
33李知遥资集团有限责20002000-
2025/6/17
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洪之子女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乡投
2024/12/3-
34李四元资集团有限责1300013000-
2025/1/7
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洪之父亲
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的相关自然人股票账户核查期间内交易情况、相关自然
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及承诺函》,并对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具体情况
7如下:
1.白玉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白玉洁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庞作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庞作超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8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马榆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健及其配偶马榆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9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张一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光举及其子女张一驰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05.姚红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龙潜及其配偶姚红梅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吴再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吴再新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11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赵志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志鹏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
12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朱年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年红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9.聂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聂东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
13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姜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罗书洁及其配偶姜宇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4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岳广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岳广锋及其配偶杨琳琳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15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2.杨琳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岳广锋及其配偶杨琳琳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3.朱晓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晓红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
16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4.张思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思远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关于买卖股票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入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7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5.赵贤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帅及其父亲赵贤德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18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6.马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娟及其配偶马辉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7.冯梦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彭涛及其配偶冯梦黎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9“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
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
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8.栗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姜雪娇及其母亲栗霞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20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
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9.唐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唐林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
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
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2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0.胡文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胡文萍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1.郭丽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善祥及其配偶郭丽蓉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卖出行为;22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2.王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谢嘉屿及其母亲王萍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卖出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
23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
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3.方群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方群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
24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4.舒沁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梁志盛及其配偶舒沁浠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5.齐腾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齐腾飞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25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6.张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奥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26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7.杨显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显军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入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8.张皓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7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皓洁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
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9.陈思睿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配偶陈一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8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0.陈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配偶陈一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29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1.陈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父亲陈建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2.周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配偶周文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
30》,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李知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子女李知遥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1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4.李四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父亲李四元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32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核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核查期末持股数账户性质号(股)(股)(股)
1自营业务股票账户1868548518950842298896
2信用融券专户000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
3000
账户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根据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除上述人员及机构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3四、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
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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