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持股数未超过50%,但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判定为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
益的行为:
(一)固定资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更
新改造、技术改造(对原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等;
(二)无形资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等方式收购专利权、专有技术、专营权、场地使用权及商标权等;
(三)股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
1股权收购,对子公司追加资本金等;
(四)金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证券、基金、信托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五)其他投资项目(指除上述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突出投资效益与风险防控,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投资规模与投资主体自身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筹资能力和人力资源等相适应。
第二章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及各级子公
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购买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均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
3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
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不纳入相关累计金额范围。
4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且除《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投资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及信息披露等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投资的管理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是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投资项目需
经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为投资决策提供建议参考。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
目立项、项目决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各级子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备案、报批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5(一)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
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在公司内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并提交公司总经理讨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进行集体论证。
(三)可行性报告通过审核或论证后,根据本制度规定报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投资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是项目实施后的主要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
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在投资项目
结束后一年内对投资项目过程进行审计,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投资是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操作,有无越权审批现象;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合规性进行
审计评价,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经审批并实施完成的股权投资类项目,对投资形成的公
司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6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因投资项目(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已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背离;
(二)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转让投资项目(企业)符合公司整体规划目标、战略调整或获得较高收益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投资的收回和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及各级子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要求做好重大信息报告及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7第二十三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对
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2018年5月7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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