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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2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接受成

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新筑股份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公告的前一日,即自2024年11月25日至2026年5月1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

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期间累自查期末序期间累计姓名身份交易日期计买入持股数量

号卖出(股)

(股)(股)

1白玉洁上市公司职员2024/11/28-2025/4/1028003800-

2庞作超上市公司职员2024/11/28-2024/12/47001300-

3上市公司职员赵健之配马榆2024/11/25-2025/3/13900015000-

4交易对方蜀道轨交集团张一驰2024/12/20-2025/6/113970039700-

副董事长张光举之子女

5交易对方蜀道轨交集团姚红梅2025/1/20-2025/1/2110001000-

董事龙潜之配偶

6交易对方蜀道轨交集团

2024/11/26-2024/12/958005800

吴再新-

副总经理2026/2/9-2026/2/1210001000

7交易对方四川路桥原董赵志鹏2025/1/2-2025/4/185600056000-

8朱年红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董事2024/11/28-2025/1/101510015100-

9交易对方四川路桥副总聂东2025/5/9-2025/9/22160000160000-

经理

10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职员姜宇2024/12/10-2024/12/13200200-

罗书洁之配偶

2024/12/25-2025/7/184470024700

11岳广锋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职员-

2026/1/23-20000

12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职员杨琳琳2024/12/25-2025/11/46010060100-

岳广锋之配偶

13朱晓红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职员2026/3/12-2000030000

14张思远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2025/9/1710000-10000

15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赵贤德2025/3/19-2025/3/2020002000-

赵帅之父亲

16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马辉2024/12/2-2024/12/11400400-

杨娟之配偶

17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冯梦黎2025/11/10-2026/3/22800028000-

彭涛之配偶

18标的公司川发磁浮总经栗霞2025/3/20-2025/4/8134001200055800

理姜雪娇之母亲

19标的公司川发磁浮原董唐林2026/3/12-2026/5/815006700-

事长

20胡文萍标的公司新筑交科职员2025/1/7-2025/10/2724190019760069700

2期间累自查期末

序期间累计姓名身份交易日期计买入持股数量

号卖出(股)

(股)(股)

21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郭丽蓉2025/3/20-5000-

副总经理包善祥之配偶

22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王萍2024/11/29-106700-

职员谢嘉屿之母亲

23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方群2024/11/25-2025/4/105000075000-

职员

24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舒沁浠2025/3/26-2025/4/304260042600-

职员梁志盛之配偶

25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齐腾飞2024/11/25-2025/2/24610800983600-

职员

26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张奥2024/12/10-2024/12/1747004700-

职员

27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杨显军2024/12/126400-6400

职员

28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张皓洁2024/11/25-2025/5/201980029500-

职员

29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陈思睿2025/6/3010000-10000

职员

30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陈一2025/7/1-2025/8/1419300130018000

职员陈思睿之配偶

31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陈建2026/3/102500-2500

职员陈思睿之父亲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

32周文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2024/12/4-2025/6/241160011600-

司副总经理李洪之配偶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

33李知遥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2025/6/16-2025/6/1720002000-

司副总经理李洪之子女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

34李四元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2024/12/3-2025/1/71300013000-

司副总经理李洪之父亲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说明如下:

1、白玉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白玉洁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庞作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庞作超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4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马榆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健及其配偶马榆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张一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光举及其子女张一驰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5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姚红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龙潜及其配偶姚红梅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6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吴再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吴再新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赵志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志鹏声明和承诺如下:

7“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朱年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年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8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9、聂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聂东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姜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罗书洁及其配偶姜宇声明和承诺如下:

9“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岳广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岳广锋及其配偶杨琳琳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

10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

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2、杨琳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岳广锋及其配偶杨琳琳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1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3、朱晓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晓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4、张思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思远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入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12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5、赵贤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帅及其父亲赵贤德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

13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6、马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娟及其配偶马辉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7、冯梦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彭涛及其配偶冯梦黎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14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8、栗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姜雪娇及其母亲栗霞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15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9、唐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唐林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0、胡文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6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胡文萍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1、郭丽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善祥及其配偶郭丽蓉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卖出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

17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

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2、王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谢嘉屿及其母亲王萍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卖出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18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3、方群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方群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4、舒沁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梁志盛及其配偶舒沁浠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19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5、齐腾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齐腾飞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

20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6、张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奥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7、杨显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显军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入行为;21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8、张皓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皓洁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22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9、陈思睿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配偶陈一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0、陈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3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配偶陈一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1、陈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父亲陈建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4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2、周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配偶周文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2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李知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子女李知遥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4、李四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父亲李四元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6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1自营业务股票账户1868548518950842298896

2信用融券专户000

3资产管理业务股票000

账户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

27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四、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

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28(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29(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内核负责人:

朱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30(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部门负责人:

孙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31(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浩周浩王选彤杨成浩吴岳峰

财务顾问协办人:

何定松李龙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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