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证券简称:新筑股份公告编号:2026-04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
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轨交集团”)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磁浮”)100%股权、对川发磁浮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交科”)
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新
筑股份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筑股份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上市公司披
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公告的前一日,即自2024年11月25日至2026年5月11日。
2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
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
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期间累自查期末序期间累计姓名身份交易日期计买入持股数量
号卖出(股)
(股)(股)
1白玉洁上市公司职员2024/11/28-2025/4/1028003800-
2庞作超上市公司职员2024/11/28-2024/12/47001300-
上市公司职员赵健之配
3马榆2024/11/25-2025/3/13900015000-
偶
3期间累自查期末
序期间累计姓名身份交易日期计买入持股数量
号卖出(股)
(股)(股)交易对方蜀道轨交集团
4张一驰2024/12/20-2025/6/113970039700-
副董事长张光举之子女交易对方蜀道轨交集团
5姚红梅2025/1/20-2025/1/2110001000-
董事龙潜之配偶
交易对方蜀道轨交集团2024/11/26-2024/12/958005800
6吴再新-
副总经理2026/2/9-2026/2/1210001000交易对方四川路桥原董
7赵志鹏2025/1/2-2025/4/185600056000-
事
8朱年红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董事2024/11/28-2025/1/101510015100-
交易对方四川路桥副总
9聂东2025/5/9-2025/9/22160000160000-
经理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职员
10姜宇2024/12/10-2024/12/13200200-
罗书洁之配偶
2024/12/25-2025/7/184470024700
11岳广锋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职员-
2026/1/23-20000
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职员
12杨琳琳2024/12/25-2025/11/46010060100-
岳广锋之配偶
13朱晓红交易对方四川路桥职员2026/3/12-2000030000
14张思远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2025/9/1710000-10000
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
15赵贤德2025/3/19-2025/3/2020002000-
赵帅之父亲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
16马辉2024/12/2-2024/12/11400400-
杨娟之配偶交易对方蜀道集团职员
17冯梦黎2025/11/10-2026/3/22800028000-
彭涛之配偶标的公司川发磁浮总经
18栗霞2025/3/20-2025/4/8134001200055800
理姜雪娇之母亲标的公司川发磁浮原董
19唐林2026/3/12-2026/5/815006700-
事长
20胡文萍标的公司新筑交科职员2025/1/7-2025/10/2724190019760069700
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21郭丽蓉2025/3/20-5000-
副总经理包善祥之配偶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22王萍2024/11/29-106700-
职员谢嘉屿之母亲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23方群2024/11/25-2025/4/105000075000-
职员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24舒沁浠2025/3/26-2025/4/304260042600-
职员梁志盛之配偶
4期间累自查期末
序期间累计姓名身份交易日期计买入持股数量
号卖出(股)
(股)(股)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25齐腾飞2024/11/25-2025/2/24610800983600-
职员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26张奥2024/12/10-2024/12/1747004700-
职员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27杨显军2024/12/126400-6400
职员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28张皓洁2024/11/25-2025/5/201980029500-
职员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29陈思睿2025/6/3010000-10000
职员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30陈一2025/7/1-2025/8/1419300130018000
职员陈思睿之配偶标的公司蜀道清洁能源
31陈建2026/3/102500-2500
职员陈思睿之父亲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
32周文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2024/12/4-2025/6/241160011600-
司副总经理李洪之配偶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
33李知遥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2025/6/16-2025/6/1720002000-
司副总经理李洪之子女其他知情方四川蜀道城
34李四元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2024/12/3-2025/1/71300013000-
司副总经理李洪之父亲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说明如下:
1、白玉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白玉洁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5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庞作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庞作超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6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马榆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健及其配偶马榆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张一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光举及其子女张一驰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8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姚红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龙潜及其配偶姚红梅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9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吴再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吴再新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0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赵志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志鹏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
11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朱年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年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12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9、聂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聂东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13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姜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罗书洁及其配偶姜宇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14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岳广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岳广锋及其配偶杨琳琳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15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2、杨琳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岳广锋及其配偶杨琳琳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16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3、朱晓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朱晓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17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4、张思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思远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入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18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5、赵贤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赵帅及其父亲赵贤德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19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6、马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娟及其配偶马辉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20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7、冯梦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彭涛及其配偶冯梦黎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21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8、栗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姜雪娇及其母亲栗霞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22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9、唐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唐林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23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0、胡文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胡文萍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24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1、郭丽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善祥及其配偶郭丽蓉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卖出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25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2、王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谢嘉屿及其母亲王萍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卖出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26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3、方群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方群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27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4、舒沁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梁志盛及其配偶舒沁浠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28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5、齐腾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齐腾飞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
29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6、张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奥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30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7、杨显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杨显军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入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31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8、张皓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皓洁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32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9、陈思睿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配偶陈一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3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0、陈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配偶陈一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3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1、陈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思睿及其父亲陈建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3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2、周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配偶周文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36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李知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子女李知遥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37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4、李四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洪及其父亲李四元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区间内买卖新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新筑股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新筑股份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
38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筑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1自营业务股票账户1868548518950842298896
2信用融券专户000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
3000
账户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信证券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四、自查结论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
39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
函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
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
40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七、风险提示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内幕消息传播,但仍无法排除本次交易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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