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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塔食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4月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最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讨论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董事、独立董事人选由股东单位或本公司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

选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总经理提名;

(三)提名委员会搜集上述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征求其同意,否则不能作为人选;

(四)主任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审查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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