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董事、公司董事会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应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二)项情形
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条第(三)、
(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交接手续。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数据资产、
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办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详细说明进展、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承诺。
-2-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任期尚未结束或者离职尚未生效的董事,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
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其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3-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