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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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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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
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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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字确认。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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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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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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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申请时间申请部门及人员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其他(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秘密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商业秘密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临时报告
□其他(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定
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核心技术信息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对外投资信息□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其他(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否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审核意见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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