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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塔食品: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4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验真码:68470378NB3695S90JQLawyer法律意见书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九齐非诉字第030号

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以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夏亭亭律师、陈思羽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或者

1JQLawyer法律意见书

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

议决定于2026年7月3日(星期五)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了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2JQLawyer法律意见书

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7号》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寨里村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7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6日。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90名,代表公司563113420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4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6818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6294750股,占公

3JQLawyer法律意见书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2%。

经过认真审查和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君敏先生主持会议。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即:1、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五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1审议《选举杨君敏先生为公司董事》;1.02审议

《选举李玉林先生为公司董事》;1.03审议《选举隋君美女士为公司董事》;1.04审议《选举贾政庆先生为公司董事》;1.05审议

《选举姜佳秀女士为公司董事》。2、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三名独立董事的议案》:2.01审议《选举孙心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

4JQLawyer法律意见书事》;2.02审议《选举张宝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2.03审议

《选举赵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案以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本次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1、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五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选举杨君敏先生为公司董事》表决情况:561940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917%),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82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2.1093%)。

1.02审议《选举李玉林先生为公司董事》

5JQLawyer法律意见书表决情况:5619389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914%),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802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2.0816%)。

1.03审议《选举隋君美女士为公司董事》表决情况:561939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915%),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8053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2.0860%)。

1.04审议《选举贾政庆先生为公司董事》表决情况:56193810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91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794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2.0693%)。

1.05审议《选举姜佳秀女士为公司董事》表决情况:5619192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879%),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605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1.7809%)。

2、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三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选举孙心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表决结果:5619151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JQLawyer法律意见书

99.787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564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1.7185%)。

2.02审议《选举张宝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表决情况:56191570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87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570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1.7275%)。

2.03审议《选举赵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表决情况:5619218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884%),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6314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1.8207%)。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获得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

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7JQLawyer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JQLawyer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负责人

【刘春松】经办律师

【夏亭亭】【陈思羽】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6年7月3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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