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2证券简称:广田集团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上午9:15至2025年8月8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
2188号建工数智大厦(广田大厦)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5686985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33.5079%。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1580958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32.41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106027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1.09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106027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1.09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106027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1.0947%。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16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75%;
反对10239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7%;弃权
21465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6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63%;反对10239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4.9368%;弃权21465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768%。
《公司章程》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张锦先生、罗岸丰先生在解任后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监事刘辉华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锦先生、刘辉华先生、罗岸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15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66%;
反对1025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7%;弃权
214636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44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81%;反对1025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4.9685%;弃权214636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73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147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61%;
反对1025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7%;弃权
214706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37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410%;反对1025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4.9685%;弃权214706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9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刘洪羽、陈家旺通过现场的方式参
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