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润邦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24年4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姓名。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

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

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9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为3名,代表股份19349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886468413股的

21.827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3878999股,占公司总股本886468413股的1.565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案3、《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6、《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7、《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2023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

议案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9、《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议案10、《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议案11、《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3、《关于全面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议案1、对《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对《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对《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对《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对《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

情况为:

同意票2070347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838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321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577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8.2234%;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弃权票321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对《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2023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9、对《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对《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1、对《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案12、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073562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7370799的99.9930%;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18898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99.9233%%;反对票

1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3、对《关于全面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9481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7370799的93.9463%;反对票125536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3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63593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913052的33.6242%;反对票

125536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758%;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2、上述议案8、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上述议案1、3至13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2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蔡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蒋卫忠

_____________陈锋

2024年4月23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