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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本次公司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26年4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上述《年度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姓名。

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时30分。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9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为1名,代表股份4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886468413股的

0.0046%。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267241350股,占公司总股本886468413股的30.146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案5、《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议案8、《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议案9、《关于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10、《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12、《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议案与《年度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议案1、对《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60807034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97.5775%;反对票50165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69%;弃权票14585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7234928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91.7855%;反对票50165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2%;弃权票14585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对《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60931834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97.6242%;反对票48917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2%;弃权票14585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7247408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91.9438%;反对票48917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8%;弃权票14585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对《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60931534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97.6240%;反对票48917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2%;弃权票14588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7247378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91.9435%;反对票48917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8%;弃权票14588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61905734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97.9885%;反对票52938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06%;弃权票825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7344798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93.1794%;反对票52938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0%;弃权票825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对《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61760234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97.9341%;反对票53988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9%;弃权票1230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7330248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92.9948%;反对票53988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92%;弃权票1230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15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58824834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96.8358%;反对票83342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1%;弃权票1230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7036708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89.2708%;反对票83342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32%;

弃权票1230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7、对《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1142295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79.1011%;反对票5575009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82%;弃权票1090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2296521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29.1347%;反对票5575009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270%;

弃权票1090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对《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62435534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98.1867%;反对票47179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1%;弃权票1286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7397778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93.8515%;反对票47179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54%;弃权票1286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9、对《关于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表决情

况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259860534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97.2233%;反对票59042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0%;弃权票15173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7140278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90.5847%;反对票59042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03%;弃权票15173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对《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

同意票261870834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97.9755%;反对票52699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17%;弃权票1413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7341308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93.1351%;反对票526991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56%;弃权票1413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1、对《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1205815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79.3387%;反对票5510459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66%;弃权票1193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2360041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29.9405%;反对票5510459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81%;

弃权票1193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2、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61787474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7282050的97.9443%;反对票541207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9%;弃权票825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7332972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824303的93.0293%;反对票5412076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60%;弃权票825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就本次股东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2、上述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上述议案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蔡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蒋卫忠

____________薛施嘉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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