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三条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参考同地区、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结合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确定。
第四条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第五条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额外的独董津贴和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