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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江海股份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贵公司已于2025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1-江海股份法律意见书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0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知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1677363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74%(不含公司回购股份,下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5人,代表股份969273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5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541人,代表股份数313701012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7.25%。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江海股份法律意见书

1.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7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2%;反对3787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

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反对3787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4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2%;反对37874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

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3%;反对37874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1.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01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反对1642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

弃权38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599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1642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38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江海股份法律意见书

87.92%;反对37866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

弃权3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反对37866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弃权3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83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1%;反对37880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

弃权3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6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2%;反对37880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弃权3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6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2%;反对3786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

弃权38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6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反对3786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弃权3808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002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反对1644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

弃权53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4-江海股份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58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644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53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75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1%;反对3787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

弃权45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55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1%;反对3787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弃权45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1.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11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2%;反对3754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

弃权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69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反对3754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9%;弃权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7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反对1292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

弃权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441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反对1292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5-江海股份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弃权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上述议案中1.01、1.02、1.0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会的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进行合并后,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

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6-江海股份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谢文武宋雨钊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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