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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0-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84证券简称:江海股份公告编号:2025-053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

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

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刘知豪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41人,代表股份数

3137010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

37.25%。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972808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5%。

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数

21677363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25.7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5人,代表股份96927381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1.5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相关提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7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反对3787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

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反对3787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4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2%;反对37874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

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3%;反对37874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01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反对1642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

弃权38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599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1642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38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2%;反对37866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

弃权3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反对37866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弃权3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83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1%;反对37880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

弃权3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6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2%;反对37880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弃权3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796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2%;反对3786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

弃权38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6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反对3786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弃权3808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002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反对1644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

弃权53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58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644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53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75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1%;反对3787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

弃权45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55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1%;反对3787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弃权45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1.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11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2%;反对3754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

弃权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69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反对3754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9%;弃权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7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反对1292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弃

权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441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反对1292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弃权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谢文武、宋雨钊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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