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010-85199988传真:(8610)851999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了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
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12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
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12盈科·法律意见书月29日披露了《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316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21%。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会议的
股东共26人,代表股份340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14:30开始。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盈科·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21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25%;反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321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25%;反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321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25%;反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盈科·法律意见书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321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25%;反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321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25%;反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同意1321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25%;反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盈科·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盈科·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梅向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郎艳飞
_____________邵森琢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