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大金重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9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2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在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新

邱大街155号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

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4名,代

表公司股份24885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名,代表公司股份24830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9%;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13名,代表公司股份55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003%。

3.因新冠疫情防控等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

现场出席或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五)本次股东大会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于绍水:__________________

从灿:__________________

2022年5月18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