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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手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并取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1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潜在投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与投资者沟通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2、平等性原则:公平对待上市地所有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八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指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部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

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2第十一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

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部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电脑等办公设备

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证券事务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2、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3、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组织实施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表决;

4、建立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5、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6、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

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同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8、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9、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

3关注度;

10、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配合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1、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

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2、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

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13、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

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若情况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程度,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协助证券事务部提供数据信息。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证券事务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五条公司的各部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

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事务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为证券事务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

4、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5、媒体采访和报道;

6、邮寄资料;

7、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8、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9、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10、走访投资者;

11、年度报告说明会;

12、投资者教育基地。

第十九条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事务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证券事务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条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

5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用

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四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并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6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时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四章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过程中,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安排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接待谈话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三十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一条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过程中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份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对于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份敏感资料的,也必须拒绝回答。

7第三十二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六章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证券事务部工

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

处行业的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4、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份敏感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8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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