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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重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

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前款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2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

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5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6(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

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各部门职责为:

7(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人

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总经理召集公司相关人员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公司各部门在发生

或知悉并核实发生重大事件后,应按照逐级上报原则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各提供信息的部门;审核主体为董事会秘书。

8信息公开披露前或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和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四)信息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披露情况。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做好

信息披露统筹安排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该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做好与本部门相关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每半年的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的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为子公司各部门在发生或知悉发生重大事件后,应按照逐级上报原则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子公司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主管人员,公司主管人员按照本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9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五十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10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应该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将该重大信息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八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11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保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

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五条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该采取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对外披露。

第六十七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12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视情况需要可以要求该特定对象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七十条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相关制度。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二条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13第七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定义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四)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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