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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重工: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重工”或“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1(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6、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

外投资作出决策。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按本制度第二章的权限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

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

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为对外投资

3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

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六条公司管理层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七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涉及有价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

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适时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议,上报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初审通过后,证券事务部负责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协议等法

4律文书,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形成书面文件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通过后,如需经董事会审议,则上报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据规定的权限授权公司董事长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

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

必须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对外投资项目负责人(即外派的股东代表、董事或监事)应经常深入被投资方,掌握了解企业的基本经营运行情况,按时分析和汇总被投资方的经营状况,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被投资方进行财务、经营数据分析和整理;

(二)对被投资方进行现场考察及针对性调查(如主要财务计划、研发计划、市场计划的执行情况等)等。

第三十一条对被投资企业的一般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报告。证券事务部将有关事项报董事长备案。一般事项包括:

(一)被投资企业经营动态简报及其财务、运营情况分析;

(二)被投资企业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合同、章程的一般性条款修改(不涉及权利和义务);

(四)其他非重大事项。

5第三十二条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向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如必要,由董事长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包括:

(一)推荐和更换由本公司派任的董事、监事;

(二)委派本公司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代表,并确定其行使权限;

(三)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议程及其他事项;

(四)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方式的改变和重大调整;

(五)被投资企业主要股东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六)本公司股权转让和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事项;

(七)本公司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任何贷款性融资、债务担保等;

(八)被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上市、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九)涉及上述及其相关重大事项的合同、章程的修改;

(十)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事项;

(十一)被投资企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定

长期投资是否减值,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出现的差异

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形成审核报告后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外派的股东代表、董事或监事应积极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董

事会、股东会会议,以全面了解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保证其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公司监事会、审计部门、委派董事和监事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

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交项目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6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出现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投资的其他情形的;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批准对外投资转让和收回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第四十一条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对外

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等有关法律文书的规定,妥善办理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所涉及的相关手续。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负责做好收回、转让对外投资所涉及的清产核资、

审计、资产评估、财产交接、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时,应当按照投资协

议、被投资单位章程等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或相应的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单位的决策和经营。

第四十四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

7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注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财

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定长期投资是否减值。

第四十八条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相应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必要时,公司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九条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被投资单位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向被投资单位委派人员,负责对被投资单

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有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审计部定期对无指派人员参与管理的股权投资标的进行全面审计检查一次,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一致。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投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被投资单位应当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被投

8资单位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五条被投资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证券事务部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六条被投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

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被投资单位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向证券事务部报备。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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