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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重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金重工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 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致: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年 8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2026年 8月 2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在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新邱

大街 155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和股东代表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257577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0%。本所律师根据本次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2026 年 9月 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有效证明文件,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文件,对出席现场会议的 A股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和股东代表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46607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以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628名,代表

公司股份 37913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 A股股东资格、其他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法律意见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H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 《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 《关于调整 2026年度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4. 《关于调整 2026年度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5.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

次股东会召开 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人进法律意见

行了计票、监票。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五)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表

提案 股东 表决

提案名称 决股份

编码 类别 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数

A股 295310257 99.94% 142000 0.05% 39400 0.01% 0《关于 2026年中

1 期利润分配方案的 H股 46114542 98.94% 100 0.00% 492396 1.06% 0 通过议案》

全体 341424799 99.80% 142100 0.04% 531796 0.16% 0股东

A股 295303857 99.94% 144900 0.05% 42900 0.01% 0《关于将节余募集

2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H股 46114542 98.94% 100 0.00% 492396 1.06% 0 通过资金的议案》

全体 341418399 99.80% 145000 0.04% 535296 0.16% 0股东

A股 287151704 97.18% 8291953 2.81% 48000 0.02% 0《关于调整 2026

3 年度现金管理额度 H股 24244904 52.02% 21869738 46.92% 492396 1.06% 0 通过的议案》

全体 311396608 91.03% 30161691 8.82% 540396 0.16% 0股东

A股 295276657 99.93% 172500 0.06% 42500 0.01% 0《关于调整 2026

4 年度外汇衍生品套 H股 46114542 98.94% 100 0.00% 492396 1.06% 0 通过

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全体 341391199 99.79% 172600 0.05% 534896 0.16% 0股东5 《关于<开展外汇 A股 295275757 99.93% 180300 0.06% 35600 0.01% 0 通过法律意见

套期保值业务的可 H股 46114542 98.94% 100 0.00% 492396 1.06% 0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全体 341390299 99.79% 180400 0.05% 527996 0.15% 0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签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李泽川:__________________

王 天: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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