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
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用授信额度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每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1、公司财经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计划方案制订、提请审批、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记录跟踪等工作。
2、公司营销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1、销售部及时准确地将签订的出口合同信息(合同金额、合同汇率、预计回款时间等)录入销售财务共享文档。
2、财经管理中心根据销售部提供的出口合同信息,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4、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
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
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
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