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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固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质押证券处置协议》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88证券简称:金固股份编号:2025—039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质押证券处置协议》

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孙利群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

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于2025年9月25日分别与杭州上市公司稳健发展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稳健发展基金”)签署了《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孙金国先生将其持有的1128263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3%,孙利群女士将其持有的2056755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7%,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以10.659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稳健发展基金。孙金国先生和孙利群女士曾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将其自身持有的部分和全部公司股份质押于稳健发展基金,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

2、本次转让前,孙金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1107461股,占公司总股本

5.13%;孙利群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567555股,占公司总股本2.07%;

本次转让后,孙金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9824825股,占公司总股本4.00%;

孙利群女士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0%。因转让后,孙利群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人数将发生变动,但不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孙金国先生、孙锋峰先生。

3、本次非交易过户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稳健发展基金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和孙利群女士的通知,获悉其因历史遗留债务,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与稳健发展基金分别签署了《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分

别与稳健发展基金签署了《协议》,孙金国先生将其持有的1128263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3%,孙利群女士将其持有的2056755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7%,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以10.659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稳健发展基金,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上市公司稳健发展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130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2018-12-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CG4EX9R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2-6号3001室-3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与公司的关系:稳健发展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稳健发展基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一:姓名:孙金国

身份证号码:3301231953********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化竹路1号金固工业园

转让方二:

姓名:孙利群

身份证号码:3301231952********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化竹路1号金固工业园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上市公司稳健发展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孙金国、孙利群

鉴于:

1、2021年1月,甲方与浙江锋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

署了多份《借款合同》(以下合称“《借款合同》”或“主合同”),就甲方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事宜作出了约定,借款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乙方于2021年1月28日与甲方分别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乙方将所持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88,证券简称:金固股份,下称“上市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作为质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偿还借款本息。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为:未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27169675.44元(大写伍亿贰仟柒佰壹拾陆万玖仟陆佰柒拾伍元肆角肆分)及利息和其他费用。

基于上述事实,为解决甲方与债务人之间的上述债权债务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质押证券处置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质押证券相关情况

1、孙金国已将其名下11282636股、孙利群已将其名下20567555股金

固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质押给甲方,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债务及相关义务提供担保。

2、甲乙双方已于2021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完成了质押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述质押登记生效已满12个月,质押证券现均为无限售流通股,质押证券除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情况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瑕疵及权利限制情形。

第二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原因

债务人因主合同欠付的未履行债务的金额为:未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27169675.44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下称“未履行债务”,具体以甲方计算为准)。孙金国同意将质押证券11282636股、孙利群同意将质押证券

20567555股金固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处置过户给甲方,以抵偿债务人在主

合同项下欠付的部分未履行债务。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金额为上限。

第三条处置价格和处置数量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金固股份股票收

盘价12.54元/股的85%,即每股人民币10.659元。

乙方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合计为31850191股,抵偿债务金额为人民币339491185.87元。抵偿债务后,主合同项下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乙方应当与债务人进行书面结算,债务人及主合同项下各担保人仍应当按照签署的法律文件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办理处置过户手续

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通知上市公司刊发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

相关公告,并在上市公司刊发相关公告后立即配合甲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证券的处置过户手续。各方应共同配合提供相关证件、签署相关文件及配合办理与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相关的一切手续。

2、乙方同意承担办理其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过户登记手续费及证券交易印花税。

3、乙方将31850191股金固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过户给甲方后,视为

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债务金额339491185.87元。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权利的,违约方应承担

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不论任何原因,如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

质押证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甲方名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权利质押合同》的效力,甲方仍有权按照《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比例

孙金国511074615.13%398248254.00%

孙锋峰10047342210.09%10047342210.09%

孙利群205675552.07%00.00%

SHUHONG SUN 3800000 0.38% 3800000 0.38%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一致行动人17594843817.68%14409824714.48%小计

稳健发展基金00318501913.20%

上述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总数为1440982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8%。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的

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跨越5%及5%的整数倍,应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交易过户旨在解决质押到期还款问题,有利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减少债务金额,缓解质押风险。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稳健发展基金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3、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尚需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能

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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