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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浙江永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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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185号

致: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浙江永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永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浙江永强于2025年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经查验,浙江永强董事会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45在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谢建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浙江永强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

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51人,代表股份

10211714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9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有浙江永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694259股,反对股份1031000股,弃权股份446200

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563359股,反对股份1023200股,弃权股份5849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681759股,反对股份1210900股,弃权股份2788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1%。

4.审议通过了《关于进行慈善捐赠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730759股,反对股份1237200股,弃权股份203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557659股,反对股份1042600股,弃权股份571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564559股,反对股份1016700股,弃权股份590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557259股,反对股份1023300股,弃权股份5909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543259股,反对股份1038200股,弃权股份59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556359股,反对股份1027200股,弃权股份58790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59731286股,反对股份1050200股,弃权股份286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1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7970849股,反对股份2820210股,弃权股份3804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830459股,反对股份1053300股,弃权股份287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7%。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银行合作开展保理业务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969020699股,反对股份51873760股,弃权股份277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3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974702849股,反对股份46191010股,弃权股份277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95%。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974694849股,反对股份46189210股,弃权股份2874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87%。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827659股,反对股份1066200股,弃权股份277600股,

5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4%。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股东回报计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019867759股,反对股份1032400股,弃权股份2713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3%。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浙江永强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第10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胡琪付涵冰

2025年5月15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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