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17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中所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终依赖于公司及相关单位与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回复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山东墨龙指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股票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致同审字(2025)第 371A005961 号《审计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法律意见书指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指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年报问询函》问题2
2.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申请。相关公告显示,最近六年,
你公司扣非后净利润连续为负值。2023年你公司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4年年报显示,截止2024年末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4.92亿元,未分配利润为-14.7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9.68%,一年内需要偿付的有息负债约14.48亿元人民币。此外,尚涉及部分业务纠纷及诉讼导致你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查封。2025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向我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请你公司:
(5)核查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逐项自查是否存
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如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请补充披露。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是否符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被实施股票
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规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或者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等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0.44亿元人民币,截止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9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9.68%,一年内需要偿付的有息负债约14.48亿元人民币。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三家子公司剥离,无债务逾期情形。尚涉及部分业务纠纷及诉讼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查封,但不影响公司正常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生产经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专字(2025)第 371A004042 号《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确认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情况已经消除。
且,根据山东墨龙公开披露的《董事会对2023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评估,认为公司未来12个月内可以获取足够的融资来源,以保证营运资金和偿还债务的需要,认同公司管理层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公司董事会认为上一年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基础事项影响现已消除。
综上,会计师事务所已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出具《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已消除,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条件。
(二)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股票上市规则》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二)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
成决议;(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五)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六)主要银行账号
被冻结;(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八)根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九)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十)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本所律师逐项核查如下: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山东墨龙公开披露的《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专字(2025)第 371A004040 号《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所述“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二)项所述“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及提供的说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按期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不存在无法正常召开会议或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所述“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于2025年3月28日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于2025年3月28日出具致同审字
(2025)第 371A00596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所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五)项所述“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存在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经查阅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并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被冻结金额为1460768.33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货币资金余额合计86788890.12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2269498.07元。
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内已冻结资金余额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为1.68%;上
述被冻结银行账户内已冻结资金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30%。
综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日常付款结算,但鉴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余额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和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且公司尚可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替代被冻结账户进行业务结算,不会对公司经营所需资金的收支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目前正在妥善解决全部诉讼,并持续推进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
(六)项所述“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为-
424969725.59元、-566861510.82元、-43699833.39元,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确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情况已经消除。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所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8.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项,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八)项所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0.44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九)项所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10.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按上市公司相关规则持续做好信息披露,且通过业绩说明会、互动易等方式与投资者保持交流,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公平、公正地展示公司各方面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十)项所述“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9.8.1条规定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年报问询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9.3.1条、9.4.1条及9.5.1条规定逐项核查,公司不存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或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规定的被强制退市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大于500万股。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项所述“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不属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二)项所述“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不属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三)项所述“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1元,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四)项所述“在本所仅发行 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不属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五)项所述“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不属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六)项所述“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既发行 A 股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不属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七)项所述“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情形。
8.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大于2000人,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八)项所述“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终止股票上市交易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九)项所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形。
(二)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4年度实现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126750.67万元。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项所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经查阅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并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492269498.07元,为正值,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
项所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于2025年3月28日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三)项所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无需追溯重述公司的各项财务数据,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第9.3.1条第(四)项所述“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项,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五)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应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六)项所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形。
(三)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3月29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项所述“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全体董事出具的承诺,公司全体董事保证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二)项所述“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三)项所述“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完成整改”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深交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
第(四)项所述“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专字(2025)第 371A004040 号《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或关联人对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五)项所述“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于2025年3月28日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于2025年3月29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致同审字(2025)第 371A00596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六)项所述“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总数为79784.84万股,不存在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所述“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的情形。
8.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不存在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八)项所述“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不存在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所述“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
10.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应被实施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其他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十)项所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形。
(四)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规定的被强制退市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提供说明,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1
条第(一)项所述“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提供说明,公司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二)项所述“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的情形。
(五)核查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9.3.1条、
9.4.1条及9.5.1条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或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彭春桃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许斐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