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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鼎互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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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1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及顾问组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形成统一意见后,书面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如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做出决策。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

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会议召开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与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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