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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章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第一条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第四条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第二章未来三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第五条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六条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八条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

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第三章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需经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应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司将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二)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3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

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三)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还将说明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其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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