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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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60号
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00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
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80832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180%。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4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6569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553441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76%;反对3438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55%;弃权522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55663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70%;反对167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2%;弃权61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469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3%;反对1676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30%;弃权61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3、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3.01《关于确认李水荣先生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倪信才、赵关龙回避表决。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254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465%;反对6515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79%;弃权6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99973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723%;反对6515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00%;弃权66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7%。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 《关于确认Alharbi Mitib Awadh M先生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Aramco Overseas Company B.V.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538385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12%;反对6339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69%;弃权124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0743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83%;反对6339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58%;弃权124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3《关于确认项炯炯先生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449703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480%;反对6521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78%;弃权60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0625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4%;反对6521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82%;弃权60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4《关于确认李永庆先生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国庆、李永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7357789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09%;反对6522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86%;弃权40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41200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21%;反对6522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17%;弃权40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5《关于确认李彩娥女士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倪信才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401797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40%;反对6521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31%;弃权4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27200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073%;反对65215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791%;弃权409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3.06《关于确认俞凤娣女士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50837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31%;反对6522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63%;弃权42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0643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94%;反对6522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84%;弃权42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7《关于确认邵毅平女士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50799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26%;反对6521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63%;弃权80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0604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84%;反对65215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83%;弃权80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8《关于确认姚铮先生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50818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29%;反对6521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63%;弃权61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0624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39%;反对65215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83%;弃权61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9《关于确认俞毅先生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50818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29%;反对6521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63%;弃权61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0624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39%;反对65215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83%;弃权61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37303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1%;反对1949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80%;弃权600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71091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14%;反对19498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158%;弃权600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55924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04%;反对1438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的0.0190%;弃权39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6、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2025年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2026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01《与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Aramco Overseas Company B.V.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543436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4%;反对1340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5%;弃权72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794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31%;反对1340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0%;弃权72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2《与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34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56%;反对134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91%;弃权72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78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11%;反对1346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79%;弃权72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3《与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7555802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8%;反对152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2%;弃权72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607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3%;反对1526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8%;弃权72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4《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070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58%;反对161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88%;弃权7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518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5%;反对161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54%;弃权73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5《与浙江德荣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454576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27%;反对161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0%;弃权92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49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78%;反对161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54%;弃权92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
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6《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倪信才、赵关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744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78%;反对161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59%;弃权74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88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24%;反对161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52%;弃权74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4%。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7《向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倪信才、赵关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3318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111%;反对5740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28%;弃权72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0765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76%;反对5740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12%;弃权72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8《与浙江荣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及货物运输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倪信才、赵关龙回避表决。
1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7440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78%;反对1650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88%;弃权40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88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22%;反对165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50%;弃权40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6.09《与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倪信才、赵关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7711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5%;反对1347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33%;弃权72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5159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55%;反对1347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32%;弃权72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6.10《与浙江鼎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维保及工程服务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454680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98%;反对152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49%;弃权76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3%。
1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60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9%;反对1527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1%;弃权76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11《与浙江东江绿色石化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倪信才、赵关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7531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4%;反对152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83%;弃权74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4979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36%;反对152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2%;弃权74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6.12《关于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454861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23%;反对1348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26%;弃权75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784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01%;反对1348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83%;弃权75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6.13《与荣盛能源(舟山)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1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国庆、李永庆、倪信才、赵关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187441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78%;反对1618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61%;弃权72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88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23%;反对1618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64%;弃权72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6.14《与宁波盛懋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338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55%;反对1342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87%;弃权78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786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07%;反对1342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7%;弃权78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2026年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55986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1335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7%;弃权8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
1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791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22%;反对1335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46%;弃权80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2026年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55984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2%;反对1337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7%;弃权8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5789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16%;反对1337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52%;弃权80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160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忠林婕蔡霖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