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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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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223/FY/2025-446

致: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于2025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载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委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年4月29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年4月29日下午15:00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1622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9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0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66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0%。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10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08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0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0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68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8%。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893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5%;反对1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4%;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2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60%;反对1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9%;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1%。

2、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902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数的99.8496%;反对1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55%;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1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02%;反对1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1%。

3、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891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8%;反对1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2%;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同意3170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336%;反对1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2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1%。

4、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811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3%;反对2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5%;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0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86%;反对2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03%;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1%。

5、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表决结果:同意123891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09%;反对1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396%;反对1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62%;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2%。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864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反对1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43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80%;反对1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5%;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35%。

7、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97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56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4%;弃权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6%。

以上第7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6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本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童曦

负责人:

马卓檀计云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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