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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79号
致: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罗晓丹律师、童匆聪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6日下午14:30在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陂乌村英歌山工业园区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平涛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6年5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
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
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董事会公告》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274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6%;
反对8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17%;弃权3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2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931%;反对8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089%;弃权3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0%。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25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54%;
反对8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3%;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3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976%;反对8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528%;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6%。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3625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54%;
反对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62%;弃权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3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022%;反对7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120%;弃权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8%。
4、《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8010%;
反对89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1488%;弃权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5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93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010%;反对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88%;弃权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01%。
关联股东林平涛、许巧婵、林长春回避表决。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14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87%;
反对90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02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89%;反对9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183%;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9%。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李忠罗晓丹
____________童匆聪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