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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辉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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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苏涤证券字第01号

致: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孙俐律师、潘春香律师出席了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新培路 51 号焦点梦想园 A 座三层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络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65950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07589677股的30.90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49805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969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1013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0969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仲汉根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60912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88%;反对493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6%;

弃权1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7550%;反对4932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9048%;弃权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02%。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6104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81%;反对484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5%;

弃权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1961%;反对4843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6179%;弃权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61%。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6065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2%;反对523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4%;

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7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9208%;反对5239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938%;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54%。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60839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1%;反对505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9%;

弃权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5206%;反对5055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2998%;弃权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96%。

(五)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6061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46%;反对5281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5%;

弃权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6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7905%;反对5281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0305%;弃权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9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0000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0%;反对5894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0%;

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62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8139%;反对5894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055%;弃权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06%。

(七)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仲汉根、裴柏平、杨进华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6842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981%;反对5365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99%;

弃权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9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5210%;反对5365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3001%;弃权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9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0703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39%;反对519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2%;

弃权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7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811%;反对5191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7397%;弃权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93%。

公司独立董事李昌莲、杨兆全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章页)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俐张桂江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区潘春香

希望小镇1-1#楼五、六层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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