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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张晓波、周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8-19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924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8701864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张晓波、周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6〕89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张晓波、周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张晓波、周京:

2024年4月25日,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时任总经理张晓波、时任财务负责人周京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2026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5年一季报、半年度、三季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调整。公司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时任财务负责人周京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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