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6、9、10层邮编:610000
6F 9F 10F Building 26 No.269 Second Tianfu StreetHi-TechZoneChengdu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 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
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郑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892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3312720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9249800股)的19.58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153081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3312720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9249800股)的13.389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811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3312720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9249800股)的6.1935%。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审议《董事会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162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71%;反对1449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5%;
弃权2808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813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39%;反对1449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0%;弃权2808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0%。
2、关于审议《监事会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181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9%;反对1428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0%;
弃权2822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833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9%;反对1428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6%;弃权2822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5%。
3、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167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93%;反对141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
弃权3065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8189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90%;反对14189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99%;
弃权3065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1%。
4、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183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7%;反对1405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9%;
弃权3032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835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57%;反对1405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5%;弃权3032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8%。
5、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09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1%;反对1603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2%;
弃权19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744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34%;反对1603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2%;弃权19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4%。
6、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股权合计125348240股。
表决结果:同意96678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0%;反对1635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2%;弃权2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678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0%;反对1635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2%;弃权2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9%。
7、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95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0%;反对1710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42%;
弃权2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605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24%;反对1710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3%;弃权2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
8、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股权总计2516800股。
5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1961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55%;反对1339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9%;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785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51%;反对1339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9%;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0%。
9、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181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7%;反对1340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7%;
弃权3706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833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35%;反对1340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3%;弃权3706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2%。
10、关于申请2025年度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157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50%;反对136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2%;
弃权3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80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93%;反对136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3%;弃权3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5%。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
6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7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小进陈杰唐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