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和监督作用,勤勉尽责。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应履行如
下主要职责:
1(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2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对年审会计师提交定稿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确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并提交董
3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
的沟通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备查。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
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及其他涉密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或本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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