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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缆股份: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9 查看全文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主要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管理并保证委员会运作规范;确定每次会议议程并保证会议讨论事项达成明确的结论;保证委

员会成员公平、及时的获得研讨事项的完整信息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设在公

司审计机构,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审计工作组组长,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协调内部审

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2、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7、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8、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季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季度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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