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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缆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商业秘密,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1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六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七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2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见附件2);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3);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见附件1)等。

第八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九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3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实行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0日

4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1:

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员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否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是否书面承诺保密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5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登记部门登记时间登记人序号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知情人身份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地点知悉信息方式

6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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