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
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
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公司解除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决定,应自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相关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离职有特殊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按照公司相关制
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四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依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
职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原任职机构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应继续遵守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
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必要时可召开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公司建立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具体按《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追责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