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第5号》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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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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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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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第(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登记与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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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应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各单位应遵循以下登记备案程序:
(一)当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联络人应第一
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悉范围;
(二)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内容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签字确认;
(三)涉及外部机构的,应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密协
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督促外部机构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四)应将签字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原件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五)应持续关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补充、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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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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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发生上述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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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备。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取得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等方式,将保密义务相关要求告知相关人员,确保内幕信息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二十条外部单位无法律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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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依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擅自泄
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作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宜时,应严格按本制
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1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知悉知悉知悉内幕内幕登信息身份所在内幕登
序职务/内幕内幕内幕信息信息记
知情证号单位/信息记岗位信息信息信息所处公开时号人姓码部门内容人时间地点方式阶段时间间名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山西证券公司代码:002500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填制人员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实际情况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
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
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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