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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以取得被投资公司股权为主要方式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循《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及程序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

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经营安排、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四)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

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五)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2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六)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合同。

(七)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将审批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总经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

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总经

理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

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应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等)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九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投资的收回、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本制度中规定的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如达到本

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总裁”“副总裁”。本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各知

情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告知知情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证券部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所有

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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