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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鼎龙: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05 查看全文

ST鼎龙 --%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 鼎龙 公告编号:2024-001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龙文化”)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王小平、刘文康、方树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6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王小平、刘文康、方树坡:

经查,鼎龙文化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1年1月至9月期间,鼎龙文化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以预付采购款及股权款名义,经过多层中间账户过渡后,将合计6930万元资金转给鼎龙文化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使用。截至2021年12月,实控人及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全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鼎龙文化董事长龙学勤、董事会秘书王小平、时任财务总监刘文康、时任中钛科技董事长兼鼎龙文化董事方树坡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鼎龙文化、龙学勤、王小平、刘文康、方树坡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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