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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鼎龙:关于签订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ST鼎龙 --%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 鼎龙 编号:2024-011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分别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以人民币54000万元向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进行增资,增资后取得中钛科技51%的股权。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与中钛科技及其股东中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资源”)、上海朝年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朝年”)签订了《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涉及矿业权信息的公告》。

其中,《增资协议》第十二条12.2项的约定为“如果各方之间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等发生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30日内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争议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鉴于各方在履行《增资协议》的过程中就中钛科技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相关事宜存在分歧,为更好地解决有关事项,各方协商就《增资协议》第十二条12.2项的有关约定进行变更,拟将仲裁管辖地由北京变更为广州,将仲裁管辖机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变更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钛科技、中钛资源、上海朝年签订《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以下简称“《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

二、《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各方一致同意将《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第十二条12.2项的条款变更为“凡因《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引起的或与《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其他条款不变,仍按《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约定履行。

3、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持一份,与《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盖章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协议各方签订的《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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