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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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可持续发展工作组(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共同组成,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与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政策等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可持续发展工作规划及成果等提案资料;
(二)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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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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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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