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追溯调整财务报表的专项说明
一、本次追溯调整的情况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
(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
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董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对会计政策相关
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确认租赁负债和使
用权资产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1、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3年
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单位:元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影响金额
(2023年12月31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306651354.73
递延所得税负债294680918.86
未分配利润11970435.87合并利润表项目影响金额
(2023年度)
所得税费用-1199709.3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99709.32
2、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2年
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2022年12月31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152028222.7958274020.59210302243.38
递延所得税负债1697823.8647503294.0449201117.90
未分配利润-8070983282.2210770726.55-8060212555.67合并利润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2022年度)
所得税费用24606025.64-5790277.4718815748.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59317994.425790277.4765108271.89
润
3、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2022年1月1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208838323.3137684359.50246522682.81
递延所得税负债24800424.5432703910.4257504334.96
未分配利润-8116227943.094980449.08-8111247494.01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
整是合理的,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特此说明。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