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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5]第0039号

致: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8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25年

6月18日召开。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6月3日及2025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1%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

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18日下午14:00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

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5年6月18日9:15至2025年6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2/8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6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数为

1510484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8人,代表股份数为265569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142名,代表股份数为1776053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58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

共计1139人,代表股份360881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8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上述议案1、议案6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128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94%;反对3881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8的2.1852%;弃权31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956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26%;反对3881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44%;弃权31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67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01%;反对38479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6%;弃权29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501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36%;反对38479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26%;弃权29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656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91%;反对3847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6%;弃权29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48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88%;反对3847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25%;弃权29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7%。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681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5/8数的97.6705%;反对3843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1642%;弃权29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50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57%;反对3843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11%;弃权29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9463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59%;反对9314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10%;弃权21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9463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59%;反对9314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0%;弃权21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148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8%;反对12721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3%;弃权18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6313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33%;反对12721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2%;弃权18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8表决情况:同意173454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6631%;反对3940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8%;弃权20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37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89%;反对3940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98%;弃权20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2%。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576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6%;反对39378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72%;弃权20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404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66%;反对39378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17%;弃权20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7%。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342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5%;反对39892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1%;弃权18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17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418%;反对39892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41%;弃权18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1%。

表决结果:通过。

7/810.《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708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20%;反对3820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2%;弃权3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535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31%;反对3820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69%;弃权3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9%。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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