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证券简称:协鑫集成公告编号:2025-04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至2025年6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142人,代表股份177605383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5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510484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8人,代表股份265569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4%。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39人,代表股份360881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5312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8人,代表股份26556934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128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94%;反对3881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52%;弃权31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8956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26%;反对3881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44%;弃权31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67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01%;反对38479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66%;弃权29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50159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36%;反对38479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26%;弃权29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8%。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656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91%;反对3847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66%;弃权29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48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88%;反对3847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25%;弃权29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681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05%;反对3843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2%;弃权29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50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57%;反对3843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11%;弃权29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控股股东
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9463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59%;反对9314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10%;弃权21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1%。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946318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59%;反对9314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0%;弃权21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1%。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148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8%;反对12721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3%;弃权18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6313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33%;反对12721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2%;弃权18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54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31%;反对3940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88%;弃权20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37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89%;反对3940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98%;弃权20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2%。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576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6%;反对39378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72%;弃权20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404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66%;反对39378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17%;弃权20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7%。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342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5%;反对39892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1%;弃权18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17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418%;反对39892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41%;弃权18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4708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20%;反对3820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12%;弃权3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535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31%;反对3820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69%;弃权3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博律师、曹涵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