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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榨菜: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1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

资助的原因,董事会及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同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除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

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3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

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四章罚责

第十五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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