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行权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行权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5年5月1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明确: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张贴方式将本激励计划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8日,截至2025年5月8日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5月23日为授予日,向372名激励对象授予608万份股票期权。
7、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5月23日为授予日,向372名激励对象授予608万份股票期权。
8.2025年6月14日,公司发布《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公告公司已于2025年6月12 日办理完成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9.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17.08元/股。
10.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为16.58元/股。
11.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17名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50,000份股票期权;同意注销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11名因2025年个人考核评级为“C-待改进”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不具备
行权条件的57,000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共计注销307,000份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老板电器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和授权
1.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2.2026年5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3.2026年5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342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86,000份,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342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
(二)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30%。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日,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于2025年5月22日届满。
(三)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老板电器 2025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5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说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同行业厨卫电器参考公司 2025年年
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高于同行业均值。
行权期 对应考核年度 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5年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或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注:1、“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50%),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相关样本。同行业不含老板电器和考核年度当年新上市公司样本数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考核评级确定: 除17名离职人员不具备激励资格,353名激励对象中,342名激励对象考核评级为A或B,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100%;11名激励对象考核评级为C,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0%。
考核评级 A-优秀 B-良好 C-待改进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老板电器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符合《管理
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老板电器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yfP
经办律师:
姚钟炎
陈梓
张琼
时间:2026年与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