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
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实
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公司及其所属投资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有
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1名。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置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内部审计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其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
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内部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对所属投资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年度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和股东投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
(六)任期经营效益考核履行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
(八)公司负责人交办和各投资企业董事会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于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
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单位不得拒绝。被审单位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内部审计部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企业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内部
审计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四)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被审单
位和/或个人追究责任;
(五)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责令被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和/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七)可以随时调阅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收支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司的
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审计方案:内部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实施审计:内部审计部审计小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被审单位和/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作出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
当向内部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与被审单位的进行沟通,被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一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
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部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应当
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将于新办法生效的同时自行废止。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