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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新闻发言人,统一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言;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1(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2(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或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3第十五条公司专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4(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

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5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建立来访者投资者管理档案,投

资者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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