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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A座 32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

杭州海口南京广州香港(联营)昆明福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已于 2025年 10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有关事宜。

1(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0日下午14:50在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业路1号旭合科技办公楼202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30人,代表股份数920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2450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8人,代表股份数675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12%。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

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部分人员以视频方式接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1.《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提

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8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006%;反对18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7%;弃权2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3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3.7336%;反对18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0%;弃权2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7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郑旭、安徽巽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质磊、路忠林、崔海峰均已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宏

签名:

经办律师: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许潇

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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